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留意,當投保勞工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很多時候加以下條款:
MPF Contribution Clause
This is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the Insured hereby warrants to submit full information of MPF contributions of all employees as requested by the company. If there shall b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information submitted and as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the Insured agreed to pay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Otherwise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right.
**以上條款只作參考之用,實際保單條文以據保險公司為準。
以上條款表明,保險公司有權向投保人要求提交完整的強積金記錄,如投保人交回的強積金資料與保單上有差異,投保人同意需附加保費。因此,若果申報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保險公司有權追收保費,也有可能導致保單合約無效或索賠數額減少,而僱主仍須負責支付有關的僱員補償。
有關投購勞保須知可以參考勞工處所發出的“投購勞保知多啲”。
僱主幾時要開始為僱員供強積金?
全職員工的強積金安排
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只要僱員是年滿18歲至64歲,僱主便須為僱員受僱的首60日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換言之,若僱員受僱滿60日或以上,無論試用期是否完結和表現是否及格,僱主亦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並作出供款。
僱主是否需要為僱員由入職第一個月就要開始供強積金?
就一般僱員而言,僱主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但僱員則享有免供款期,無須為僱用期首30日,及緊接該30日免供款期後的首個不完整工資期作出僱員部分的供款(如僱員的工資期是一個月或短於一個月)。
例子如下
俊傑於6月16日加入一間貿易公司擔任文員,試用期為三個月,糧期是每月的最後一天。
由6月16日至7月31日為俊傑的免供款期,他無須在此段期間作出供款。他的供款會由8月1日開始計算,並將於其8月的薪金中扣除僱員部分的供款。
至於僱主則必須在俊傑受僱的第60日(即8月14日)或之前,為俊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在計算僱主部分的供款時,就須由俊傑上班的首天起(即6月16日)開始計算,並於俊傑受僱滿60天的下一個月的第10天(即是9月10日)或之前,作出第一次僱主部分的供款。
兼職員工的強積金安排
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只要兼職員工是年滿18歲至64歲,僱主便須為兼職員工受僱的首60日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不論兼職員工每星期工作多少天或多少個小時,只要兼職員工介乎18至64歲,而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也受到強積金制度保障,只要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達60日或以上,僱主就必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否則即屬違法。要注意,60日的僱用規則是指兼職員工與公司維持僱傭關係的時期,而非指自兼職員工受僱日期起計的工作日數。
若僱員同時有兩份兼職,兩位僱主都必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否則,可被檢控。另外,僱員亦會因而同時擁有兩個強積金供款帳戶。
例子如下
俊傑今年6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受僱於一間時裝店,擔任售貨員。雖然俊傑每星期只上班兩天,每次工作10小時,但由於俊傑的受僱期多於60日,時裝店老闆仍要為俊傑登記參與強積金計劃。如果這份兼職工的每月收入低於$7,100,雖然俊傑無須供款,但老闆也須為俊傑供強積金,供款額為有關入息的5%。
另外,由於僱主無須安排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因此僱主為新僱員作出的首次供款,應該是在僱員受僱第60日所在的公曆月後的第10日或之前。
假設員工的受僱首日是今年的6月5日,而受僱第60日是8月3日。由於8月3日屬於8月份的供款期,因此僱主應在緊接8月之後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亦即9月10日或之前為員工作出首次供款,一併作6,7及8月的三個月供款。
僱主與僱員連續簽署短期僱傭合約,以取代一份長期合約,而每份短期合約的僱用期均不足60日,僱主需要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嗎?
需要。雖然每份僱傭合約的僱用期少於60日,但若有證據顯示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達60日或以上,僱主便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另外,參加行業計劃的僱主,即使只僱用臨時僱員一天,亦必須為該僱員供款。
僱主是否可透過更改僱員的身份為「自僱人士」,而無須再為其供款?
不是。自僱的安排並不是簡單地由僱主與僱員的協議或簽定「自僱人士」合約而定,須視乎雙方實際上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舉例:僱員在轉做「自僱人士」後,公司對僱員的工作仍有很大控制權;工作依然由原本的公司安排;公司繼續要求僱員上班時穿著指定的制服及遵守公司之指示;僱員所用的設備及開支都是由公司安排及支付等等,這便屬於「假自僱」。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僱傭關係實質並沒有改變,僱主仍須為該僱員供款。
誰是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 未滿18歲或年屆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受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或津貼及補助學校的教員
-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 獲准按照《入境條例》第11條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
- 駐港歐洲聯盟屬下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什么是行業計劃,誰可以參加?
行業計劃是專為飲食業或建造業的臨時僱員(即按日僱用或僱用期少於60日)而設。飲食業或建造業的一般僱員(即非臨時僱員)亦可參加計劃,供款計算與其他一般僱員相同。
詳情請參閱積金局強積金制度計劃種類。
如果沒有處理強積金登記及供款會有什么法律責任?
積金局可向違例僱主提出刑事檢控,有關罰則如下:
違規情況 | 罰則 |
沒有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
沒有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已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 5% 作為僱員的供款) | 最高罰款$450,000及監禁四年 |
沒有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沒有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 5% 作為僱員的供款) | 最高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
向強積金受託人或積金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 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00,000及監禁兩年 |
積金局可向違例僱主徵收罰款。
違規情況 | 罰則 |
沒有準時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 | 罰款$5,000或欠款的10%,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
沒有向僱員提供每月供款紀錄(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除外) | 首次失責或沒有遵守規定罰款$10,000,第二次罰款$20,000,其後每次罰款$50,000 |
沒有以書面方式通知強積金受託人僱員終止受僱(參加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除外) | 首次失責或沒有遵守規定罰款$5,000,第二次罰款$10,000,其後每次罰款為$20,000 |
沒有以書面方式將僱主的更新資料通知強積金受託人,例如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 首次失責或沒有遵守規定罰款$5,000,第二次罰款$10,000,其後每次罰款$20,000 |
積金局會根據強積金受託人匯報的資料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附加費通知書。
違規情況 | 罰則 |
沒有準時向強積金受託人繳付強制性供款 | 向僱主發出附加費通知書,追討拖欠供款及相等於欠款款額5%的附加費 (註:附加費會全數存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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