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工作關係及在工作時間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嗎?
根據勞工法例,如因工作染病,例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可以申請工傷的賠償。
但要留意,政府對COVID-19與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SARS)、甲型禽流感 (禽流感)等定位,並不相同。
通過《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政府已將SARS和禽流感列為職業病,但COVID-19卻還未包括在內。
按照《僱員補償條例》第36條第(1)款所載 “… …如任何疾病是本部不適用者而是第5條所指的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本部並不損害僱員根據本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的權利” 。
由此可見,僱員雖是可以對COVID-19提出工傷索償的,但他要舉證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因工作意外染病。舉證責任與其他因工受傷案件沒有不同。
應僱主要求在家工作受傷可以申請工傷嗎?
如僱員只要是因工意外受傷是就可以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索償,其是否在公司或家中工作,其實没有太大關係。
話雖如此,僱員要證明自己是在家因工及在家工作期間意外受傷,是否真如想像那麽容易?
想像一下,你是否可以證明自己在受傷時,正在為公司工作? 不可能每個在家工傷都是發生在開視像會議時吧。
在家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是否可以申請工傷嗎?
答案是可以的,但有舉證難度。
僱員要證明自己是在家工作關係及在工作時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非在其他時間、地點或其因,實際上存在極大困難。
例如,在2020年7月,COVID-19在社區中發生了大爆發,沙田水泉澳邨等地區都很嚴重。如果某公司僱員在沙田水泉澳邨家中在家工作,她最終感染COVID-19。那麼這僱員早在家工作及在工作時間感染或在工時間後社區感染的呢? 在這個問題上僱傭相方或有關保險劃公司或有不同論㸃,甚至爭議。
很大機會最後需要法院介入處理。法院會依據環境及其他有關的證據,推論僱員是否在工作期間因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
因為是正式法律程序,投入大量金錢和時間是在所難免。
再談舉證責任門檻?
因COVID-19不是附表2的職業病,僱員不能按《僱員補償條例》第34條作出關於職業病病因的推定。
僱員提出工傷索償時會需要有舉證責任,支持自己在相對可能性(on balance of possibility)上,是在工作期間因工意外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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